女方有吸毒史,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谁?
时间:2023-07-17 14:21:16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孩子已满8周岁;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因其女方有不良记录的,比如说被判刑、被劳教、有吸毒恶习等其他原因,可以随父方生活。

有吸毒史影响子女吗

如果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话,后续孩子政审的时候会有影响,其他的是没有的。吸毒史的刑事处罚会留有案底,对子女找工作有一定影响,比如会影响子女公务员考试、招警考试、银行招聘、考取警校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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