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拆迁房
在拆迁过程中,若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那么区、县房地局有权作出裁决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拆迁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搬迁,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详细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二、拆迁房离婚可否分割
关于拆迁房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那么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但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且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那么这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3.如果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那么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三、政府是否可依法强拆
政府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拆迁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1.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首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拆。
3.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4.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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