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离婚登记由不同级别的民政部门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则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离婚登记由以下部门办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处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离 婚 登 记 部 门 : 根 据 地 域 管 辖 原 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部门应当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进行划分。根据这一原则,不同地区的离婚登记部门对应着不同的管辖范围。
例如,北京市离婚登记部门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市离婚登记部门为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广东省离婚登记部门为广东省民政厅;福建省离婚登记部门为福建省民政厅等等。
这种地域管辖原则的设立,旨在加强离婚登记管理,防止离婚登记的滥用和不当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离婚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地域管辖原则的设立,旨在加强离婚登记管理,防止离婚登记的滥用和不当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离婚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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