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谁管辖
时间:2023-06-06 14:20:34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有,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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