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适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2-04 19:25:18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法院审理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案件中,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唯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考虑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说,一般的精神损害主要而且首先应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偿方式,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在适用前几种方式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时,才适用物质赔偿的方式。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形下,还应当注意要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民法刑法侵犯名誉权怎么处理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国家赔偿的三种形式

国家赔偿形式有: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3.造成人身权损害的同时,还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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