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城镇土地使用权能否买卖
民法典规定城镇土地使用权能买卖。买卖城镇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与此同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二、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怎样约定定金
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定金。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此作为的担保,是否约定定金以及定金数额高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定金能否申请退还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定金能申请退还。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等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履行的,定金可以退还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