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别程序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选民资格确认或重大、疑难性的案例时,法院应当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理;而针对其余类别的案件,则可由一位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单独审断。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那些与非民事权益纠纷有关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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