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应对公司倒闭赔偿承担何种责任
股东应对公司倒闭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但是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有:
1.宣报破产后进入破产清算;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破产债权;
7.债权人会议;
8.和解;
9.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10.破产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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