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能老人生活补贴政策
时间:2023-06-30 22:42:06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推进首善之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失能老年人补贴应该发放给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和持有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补贴。通过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失能等状况的老人,提高消费支付能力,使其享受到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切实减轻居家养老照料负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请困难老年人养老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

老人失能补贴在哪可以消费

老人失能补贴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消费:

1、养老机构的入住费用、辐射社区居家服务费用;

2、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短期托养、日间照料;

3、家庭照护床位护理、入户生活照料等费用;

4、护理站、康复医院、家政等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照料服务;

5、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照料护理用品、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

失能老人补贴对象包括四类老人: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2、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3、特困人员和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5倍以内)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京老办发〔2008〕12号)、《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08〕335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60号)、《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京民老龄发〔2015〕478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关于集中开展对误领、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357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6〕431号)等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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