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填写完整
1
0
纸质
申请人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县(市)交警大队或市交警支队交管科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受理。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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