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如下:
1.责任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即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握饲养动物危险性扩散的人。
2.侵权行为的存在,即饲养的动物实施加害行为。
3.被侵权人遭受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情况下理解为饲养的动物将人咬伤、抓伤、踩伤等人身损害,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包括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致害遭受惊吓、恐吓等心理恐惧从而诱发的精神上的损害。
4.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动物的致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除理由
1.受害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且此约定不法律规定,则可预先免除责任。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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