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行使介入权须具备的条件: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二、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的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需要签订委托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通俗来说,“委托人”不可能委托自己来为自己办理事务,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可以是同一人。
二、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第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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