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市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不含加工和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使用由我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发票的种类、式样和联次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因业务特殊,统一确定的发票不能满足需要须变更的,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经市局核准,报省局同意并备案。
第四条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辖区域与税收管辖区域一致。
第五条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对其所监制的普通发票进行鉴定。申请鉴定人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明,需鉴定的发票原件及清单。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与调拨
第七条全市普通发票统一由市地税局指定印刷,非指定印刷厂一律不准印制发票。
第八条各区(市)县局所需普通发票统一由市局调拨或印制。
各局需自印发票或收入结算凭证时,应将《税务机关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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