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
经纪约是从事演艺等工作的人员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约,约定的是劳动报酬、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是确定其劳动关系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1、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即可提出解除合同。不过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当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双务有偿委托合同,具备人身依附性质,艺人通过合约形式概括性的有偿委托经纪公司处理对外事务,经纪公司依据其行业资源、影响力及运作经验,接受艺人委托,代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因此双方是委托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属于综合性的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因此,艺人不当然享有委托合同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如果双方丧失信任,那么就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和条件,可判定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已有司法判例,认定演艺经纪合同系单纯的委托合同的情形较少,大部分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是综合性合同,应该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无小事,缔约时得字斟句酌,交由专业人士审核。
在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演艺经济合同的规定还是比较少的,演艺经济合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在解除时涉及的问题不只是单方面的,因此在这方面还需要更加完善,这种合同更像是劳务合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