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发放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发放。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但是,上述规定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定为土地补偿。土地补偿与征地补偿不是同一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村民集体决定的范围不包括安置补助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也不能包括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发放和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将承包地调整为被征地农民,没有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必须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5%的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将全部安置补助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可见,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地方政府的规定,都赋予了农民选择征地安置的权利。土地征用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采埃孚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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