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商项目未达到完全合法的条件时,针对此类状况的处理方式可列出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开发商的审批手续尚未全部完成,据此我们建议购房者暂缓购买行为。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未来可能因为证照缺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购房者在不知情或被隐瞒的前提下交付了定金并签署了相关合约,那么在得知真相之后,他们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最后,若开发商拒绝配合解决问题,购房者可向当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投诉,甚至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五证”,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前述四个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开发商才能够获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如果开发商的五证并不完备,那么毫无疑问其预售许可证也无法办理成功。在此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利息以及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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