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徐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卢民二(商)初字第871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鲁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以下仍称原告)诉称:2003年10月,被告开始与原告开办的私营企业上海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接洽煤化工产品的经营合作事宜。双方于2004年2月签订合作协议书,由某公司出资与被告共同经营。双方合作半年后即取得巨大经济效益。2004年9月,双方终止合作。2006年2月,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诸多质量和管理问题。因原告有长期化工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经验,以及双方前期合作的良好基础,被告遂邀请原告个人与其合作,并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全面负责被告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和产品销售工作,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作为业务费,并约定按被告年度进出口业务量每吨不少于100元进行提成。2006年7月,原告开始按照协议约定与被告进行合作,至2007年12月底,因国家对化工产品出口政策改变,被告进出口业务被迫停止,期间,被告进出口产品数量共约13万吨。2008年4月,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作协议,经多次协商,但被告始终未能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提成款。被告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作提成款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仍称被告)辩称:系争合作协议系伪造协议。即使该协议上被告公章是真实的,也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原告盗用被告公章形成,构成欺诈。该协议主文和落款不是一次打印形成,没有形成日期,且不可能形成于2006年2月;该协议的条款出现“复印件同效”的内容,不符
全文8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