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对龚某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0年7月4日,被告人龚某受鲁某(另案处理)指使,帮其带毒品回常德。鲁某许诺给龚某两万元好处费,并当场给了龚某1000元现金。次日,龚某从澧县乘坐卧铺车到云南,鲁某安排人给其送货。2010年7月9日,龚某从昆明乘坐卧铺车返回澧县,7月10日凌晨,当车行使到常德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查获,从龚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搜出用安全套包装和22条塑料包装的毒品麻古,净重189.91克,经鉴定,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量刑刑事诉讼法全文
全文3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