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6-05 09:52:1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征

1、智力成果是客体。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算是一种精神产物。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主要特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号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2、专有性。即独占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垄断性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征。

3、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一国知识产权如果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者互惠原则办理。

4、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法定保护期,超出该保护期后,知识产权权利消灭,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如商业秘密。

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的,在TRIPs协定中再次被强调。该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成员国法律必须基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或地区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如果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

2、独立保护原则。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3、自动保护原则。该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其含义是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4、优先权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权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5、最惠国待遇原则。

6、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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