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对公司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名股东如何撤销
挂名股东的撤销方式为:由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四)》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股东有哪些类别
公司股东分类如下: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根据出资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记录一致,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作为股东主体,可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3、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根据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和条件,可分为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
4、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可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引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下列情形: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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