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法对被保人予以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何定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买车人都要投保,投保必然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时候,大家也都知道这是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投保的保险,但是,第三者是针对第一者而言的,那么这个第一者、第二者究竟是谁?或者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考虑,到底第三者是指谁呢?这个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很好的答案,几乎所有保险条款中也前后矛盾,很多从业人员也都是一头雾水。
(律师评论)有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解释到: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然而,又对第三者的概念下了定义:“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按照这里面的逻辑,如果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他在驾驶汽车的时候发现故障,停下来钻到车底下修,结果车辆滑动,把驾驶员的腿碾断了,这种情形下,驾驶员就是“保险车辆下”的人员,请问属不属于第三者呢?或者,保险车辆违章把别人的车辆撞坏,别人的车辆和人身遭到损坏,请问这种情形下,别人并非在“保险车辆下”,能不能算第三者呢?可见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的时候缺乏严谨性,很容易出现纠纷和麻烦。
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所谓第一者、第二者应该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但是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除却这些人以外的他人,都被视为第三者。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如果也不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员,那么投保人也属于第三者范畴之内。
然而,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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