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拥有轿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
2.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4.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
2.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
4.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
5.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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