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手续审理的行政事件,审判员应独自审理,从立案日起四十五天内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第一审行政事件,认为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话,可以适用简单的手续:1、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依法当场制定的2、事件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除了定金规定以外的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各方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了定金规定以外的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各方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返回复审.按审判监督程序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晰,情节简单,结果轻微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处罚:1、警告2、对市民处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华立药业专利侵权案有待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审理结果
华立药业被重庆健桥起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专利侵权,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华立药业(000607:2.98,-0.05,-1.65%)12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2月1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对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一案裁定,该案从裁定之日起中止诉讼;待本案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生效后,本案恢复诉讼。
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理由是重庆健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已经受理该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一中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将决定本案涉及专利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侵权之诉的基础,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意义,故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
若本案败诉,公司将不能在国内继续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目前此案已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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