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一、民法典中父母财产子女是否必须继承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享有继承权,但这种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在父母去世之前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子女一定会得到财产,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继承程序开始后一切才可以成埃落定。换句话说,如果在父母去世之后子女没有得到财产,那么即使子女得到遗产的期待受到侵害,也不可以起诉去世的父母,要求现遗产所有人返还财产。让子女继承遗产并不是父母应承担的义务,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仅仅是他们能依法取得遗产的依据。这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很多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的意愿,因为立遗嘱不需要对方的同意,以被继承人单方的意思可以成立,如果让别人知道反而可能会增加自己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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