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条件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7-11 14:02:56 1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2)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刑事案件自诉需要的材料和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一)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三)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四)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六)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七)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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