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青苗征用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31 15:56:04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绿化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包括绿化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短期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和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农民依法征用的涉及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全部土地(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涉及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涉及临时占地的苗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同一地块间作、套种其他作物的,套种、套种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4。本标准中的绿化苗木不包括花卉、园林苗木、珍稀树木、特大型树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种苗木补偿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如果业主同意,补偿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对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信、水利、交通等设施进行补偿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7。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第二,什么是地面附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在制定征地协议前的耕地种苗和现有地面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对种植的苗木和修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对拆除的房屋,应当根据原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被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金;需要拆迁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年限内折旧后的残值支付补偿金。但是,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拆除非法占用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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