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炒了鱿鱼的夏某多次到公司要补偿,公司的答复总是这样:你看,公司现在已亏得一塌糊涂,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都难保了。
昨日,夏某告诉记者,法院判公司补偿自己1.92万元。
2001年9月,夏某被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聘为经理,为每月4000元,由于公司业务量连年下滑,亏损严重,2005年4月,公司委托一家管理中心着手清算,两个月后,夏某的工资被调整为800元。又过了2个月,公司将的通知传真给了夏某。
夏某一名精通法律的朋友告诉他,公司单方面炒员工鱿鱼,是要给经济补偿的。
2006年初,夏某向江岸区劳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夏某经济补偿金等共1.92万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江岸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部门规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遂判决公司补偿夏某4个月的工资即1.28万元,同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给予经济补偿的,还需按照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即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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