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男女涉嫌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其正式立案所需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物证,这类证据主要涉及到盗窃所获取的实际财物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使用的工具等直接证据;
其次是书证,它是指由犯罪嫌疑人办理销赃事宜时留下的记录或者在购买犯罪工具时所开具的票据等间接证据;
第三种是证人证言,这是指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的证人所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陈述;
第四种是被害人陈述,即被盗窃者对于被盗窃事件的详细经过以及被盗财物状况的详细描述;
第五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身对于实施盗窃行为的详细交代;
第六种是鉴定意见,这是指对于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结果等;
最后一种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网络交易记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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