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车主在加油交费时车辆被盗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车主自身的疏忽大意与车辆丢失有因果关系并应承担全责,故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车主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其要求某石油有限公司设在成都市近郊加油站赔偿其车辆损失7万元及随车物品损失2千元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原来,案件庭审通过加油站的监控录像查实,袁某于去年8月6日晚23时10分驾车进入加油站,并停靠于外侧靠公路加油泵前加油,期间未下车,五分钟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加完油向袁某指示收银台方向,并离开该车行至加油站另一侧为一辆摩托车加油。之后,袁某独自下车到收银台付款,期间一红衣男子走入加油站并乘机上车驾车离去。袁某在庭上称,其去付款时未拔出车钥匙,且未关闭车窗,车上当时有两部手机和一台发动机。袁某认为虽然其没有取下车钥匙,但这一过失与车辆被盗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经营者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致使其车辆丢失,其对该车也未购买机动车盗抢险,故起诉要求经营方赔偿车辆及随车物品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履行该买卖合同过程中,其加油站的设置及工作流程并无不当之处,故其不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于是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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