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加油不给钱违法。
加油不付钱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加油不付钱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乘人不防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的财物据为已有,其间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油站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这个各地标准不同,主要依据各地的地方法规或土地出让的行政规定。只规定了最高年限。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遗憾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未就天然气加气站
属于何种建设用地给予明确说明,但根据2012年1月1日起颁行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可以得出:加油、加气站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此外,关于此种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现行法规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由此可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同时其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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