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步入破产重组实施阶段之际,众多债权人们通常无法直接向债务人提起法律诉讼。
破产重整环节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对相关债务人进行经济挽回与结构调整,进而达成债务清偿过程中的公平正义以及确保该企业涅槃重生。
在此期间,所有针对债务人的司法程序及执法行动均应被暂时终止,这无疑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顺畅贯彻落实以及保障广大债权人能够平等地接受债务偿还。
然而,若出现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特殊情况,而这些行为又未被纳入重整计划的覆盖范畴之内,那么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债权人或许将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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