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负债,若无事先以特别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明确规定,此笔债务应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责任,两人有义务共同负担偿还之责。
当面临离婚问题时,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划分这笔共同负载,并可约定其中一方单独承担该部分负债,然而,此类协议内容无法对抗外部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仍可据此向已离婚的双方追讨债务。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二人都须对共同负债负责。
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支显,或者财产已分割(例如归各自所有),双方则可协议解决此项紧张关系;
如协商失败,法庭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实践中,以下几类债务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
1.在结婚前由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如汽车等,随着时间推移转变为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为购买这些财产而背负的债务也应该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维护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如为保证家庭日常开支所需而背上的款项。
3.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说是某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其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与另一半共享,由此而引发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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