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编都有新的规定。以婚姻家庭编为例,就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本编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弥补了此前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在收养关系中,扩大了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民法典》对离婚犹豫期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离婚犹豫期新规定如下: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的,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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