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强制拆迁人员赔偿的问题。首先,行政救济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在征收拆迁中,房屋租赁人作为基于民事租赁合同获得房屋使用权等利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强制拆迁行为后,除房屋本身外,产权最受损害的是房屋实际居住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租赁人,租赁人的实际产权因强制拆迁行为受到实际损害。因此,承租人与强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作为强制拆迁行政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租赁人有权对侵犯自己权利的强制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
租房人承担责任
租房需要承担责任有:第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第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三,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第四,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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