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诉讼费用缴纳标准与规定,一旦因存在债务关系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法律将赋予败诉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然而,对于那些选择聘用律师进行诉讼代理的用户来说,他们需要自行承担律师服务的各项费用,此项费用属于委托人自负范围,除胜利方主动承担以外,败诉方可依法负担。在诉讼行为中,律师费用主要由寻求法律援助一方进行支付。
然而,若在诸如民商事等特定类型的案件中,某一方作为被告方,在其成功聘请律师并最终战胜原告的情况下,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费用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涉及到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原告可以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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