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赔偿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行政赔偿。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强制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强制违法法定的程序,违法在夜间或者节假日期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保管不当等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二是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是金融机构的赔偿。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导致存款或汇款转移或者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的,以及未及时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汇款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该给予赔偿。
看守所执法细则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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