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造成的其他损失能否赔偿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当得利人通过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并因此损害了受损失人的财产权益时,受损失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1.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其中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2.在处理不当得利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损失人的实际损失,以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会涉及对受损失人财产权益的具体损害程度、得利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不当得利行为对受损失人生活或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的评估。
4.法院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认定和调整。
二、不当得利与侵权差异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从事实发生的原因来看: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例如误转款项、误付货款等。
(2)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通常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例如故意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
2.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
(1)不当得利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性利益。这意味着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受损失人主要遭受的是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则可能涉及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多种权利类型。例如,侵权行为可能包括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也可能包括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3.从处理方式和目的来看:
(1)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主要是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对侵权的处理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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