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可撤销付款的时间范围问题,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境做出理性判断。
通常而言,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里,若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如下行为,那么,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撤销请求:
首先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其次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再次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接着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最后是放弃债权的行为。
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存在本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但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话,那么,管理人同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然而,如果该个别清偿使得债务人财产从中获益的话,则应另当别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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