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小额(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累加达到定罪标准时,对于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社会危害性大,应受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观点,某种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规制。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次小额诈骗行为通常手段隐蔽、持续时间久、受害群体广,行为人多有违法犯罪前科。同为侵财类犯罪,与临时起意盗窃一部手机(价值达到定罪标准)相比,经预谋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对不同被害人实施小额诈骗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毋庸置疑都更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多次小额诈骗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处罚,但并不表明给予处罚就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并未限定该数额只能为单次诈骗行为所骗取,换言之,对累计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多次小额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这完全符合立法原意和罪刑法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诈骗中有一次数额较大的,仍可累计。诈骗罪是以数额作为定罪或量刑标准的犯罪,属于数额犯,诈骗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其中一次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余每次均为小额的情况下,在对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时,应该将多次小额诈骗的数额进行累加,一并作为犯罪嫌疑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一、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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