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正常退休人员
二、办理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退休申请(本人签字)
职工档案
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该事项暂无收费标准
六、办理地点
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棠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七、相关政策规定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
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1998〕95号)第三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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