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起算点是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还是索赔事件的结束时间。
尽管任何事件的发生有长或短的持续时间,但索赔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应为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在上述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北京某建设集团公司称,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连续事件,具体损失(即索赔金额)只能在事件结束后才能评估。因此,申请人主张,虽然提交索赔报告的时间超过了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的期限,但未超过事件结束时计算的期限,因此认为该权利要求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仲裁庭指定的鉴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连续事件。即使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该事件仍可能处于持续状态。如果按照申请人的逻辑,索赔时效期甚至还没有开始计算,索赔甚至不能提出。显然,申请人的理由具有自约束力,不能成立。从司法实践的认识来看,认为从索赔事件发生之初,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自己有索赔的权利,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在合同的更为详细的规定中,对于期限较长的索赔,索赔时效期的开始仍然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人在索赔时效期内提出的索赔不是最终的索赔,而只是索赔意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条的规定,当索赔事件继续发生时,承包人应分阶段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FIDIC第53.3款规定,当索赔所依据的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时,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应视为中期详细报告,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布最终详细报告。
但是,如果索赔人不知道索赔事件,如何确定计算的起点?比如,承包人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已经通过银行到了,但实际上还没有到。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间应从索赔事件发生时开始计算。但是,申请人不能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延长索赔期限。究其原因,在于我们很容易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是否知道事件发生,是否意识到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侵权行为是人们的主观心理活动,难以成为作为债权人免责事由的客观标准。
计算索赔时效期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全性,是指在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由于与债权人无关的事项,致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法律中止了时效期间的计算,以保护权利人在断电后继续计算。根据请求权时效期间的功能和性质,由于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请求权期间一般较短,因此应当严格限制导致请求权时效期间中止的原因。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应限于因不可抗力的阻碍而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是说,请求权的时效期间应当是一个固定的期间,以不可抗力为终止时效的具体理由。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至关重要。只有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索赔权,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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