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商品范围:此次征收出口关税涉及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关税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1所列货品名称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所包括货品的简称,具体执行中应以税则号列为准。
二、计征标准:对归入附件1所列税号的出口应税服装,出口关税的计征采用从量计征标准,税款计算公式为:出口关税税额=货品数量×单位税额。
三、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上述应税服装,均征收出口关税。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详见附件2。
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的特区生产的上述应税服装,也应按本公告征收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执行该公告的通知中,关于加工贸易不征出口关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外之间进出的上述应税服装,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四、附件2所列监管方式项下出口上述应税服装,出口报关单征减免税方式栏目不应填写“全免”或“折半”,应填报“照章”,特殊情况下可填报“保证金”、“保函”或“特案”。
附件1:征收出口关税的服装税号、税率表(税率:元/数量单位)。
序号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税率(元):
1、61021000毛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大衣、防风衣件0.3;
2、61022000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大衣、防风衣件0.3;
3、61023000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大衣等件0.3;
4、61029000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女式大衣、防风衣件0.3;
5、61031900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式西服套装套0.2;
6、61032100毛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套0.2;
7、61032200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套0.2;
8、61032300合纤制针织或钩编男便服套装套0.2;
9、61032900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套0.2;
10、61034100毛制针织或钩编男长裤、工装裤等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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