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提供假资信证明的方法利用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诈取他人财物———
案情回放
已欠巨额债务的王玉东,于2003年用假资信证明,通过签订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的方式,骗取北京某公司为其贷款47万元做担保。后王玉东用其中的41万余元购买1辆奥迪轿车。
同年2月,王玉东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用于借款,并在还了2个月车贷后不再还款,奥迪轿车至今下落不明。
随后,王玉东又故伎重演,骗取北京另一公司为其贷款25.38万元做担保,购买1辆风神蓝鸟牌轿车,并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借款,贷款至今未归还,且风神蓝鸟牌轿车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玉东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法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法官说法
王玉东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方法,利用所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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