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以进一步引导农村地区人口向城镇地区转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
一、落户条件
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在四区县市落户,提交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三、如何办理
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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