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罪的具体形式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7:43:32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抽逃资金罪的具体形式是什么P>在实践中,提取资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成立时以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后提取部分或全部过桥贷款

2.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转让给个人股东

(3)提取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非货币性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短期内经验资后,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提取出资,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对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其他非货币部分,应当提取货币出资,并补缴;二是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提取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其他股东、董事返还出资的资本和利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撤回公司出资的,应当在撤回出资权益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协助提取出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权要求分配利润,有权优先认购新股,有权抽回出资,而撤回出资权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认定该限制无效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撤销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撤回出资的出资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未超过时效期间的,要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时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变更、增加出资的股东、投资者应当是被执行人,在撤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p>《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提取资本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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