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有效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首页地址卡与本人的户口卡片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用A4纸)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领取并填写)。
(二)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内容是外文的,须提供经公证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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