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放宽了工伤认定标准,笔者希望大家认真研读《规定》提及的三类工伤,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同时不要误读法律条文。
上下班途中工伤
法律解释: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
第六条中所指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包含的实际情况有很多种,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是任何上下班途中的小磕小碰都可以算作工伤,也并非上下班途中没在单位就不算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合理二字,指的是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段,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比如在正常下班以后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因公外出工伤
法律解释:
《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解读:
第五条中所指的工作原因,主要考虑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排、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工作时间指的是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根据这一规定,证明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据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
第三人造成工伤
法律解释:
《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解读:
第八条中的第三人是指除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第三人可能是工作中接触到的客户、合作伙伴,也有可能是造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肇事司机等。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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