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参保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中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待遇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它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抚恤补贴。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全免就业培训考务和学杂费1次等等。
国有改制企业一次性安置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又被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按照国家或者省、市(州)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自谋职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的,失业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取消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的几种情况:失业人员凡出现以下情况时,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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