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处罚需要公开吗?
时间:2023-03-23 21:12:12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嫖娼罪处罚不需要公开,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以下4类案件不公开:

1、违法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性质涉及猥亵、嫖娼、卖淫、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的;

3、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4、涉及上访等不宜公开的行为。

所以,嫖娼罪处罚不需要公开。

一、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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