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而要求再仲裁吗
若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则无权再行申请重新仲裁。
依据相关法规,仲裁裁决于裁定之日起便产生了法定约束力。
若各方对于此裁决结果存在争议,可以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或请求法院裁断是否应遵照执行。
申请方必须能够出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出现了法律所规范的撤销仲裁裁定,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可以要求重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定。
二、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以送达仲裁申请的时间计算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劳资双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进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时,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决开始具有法律效应。
若双方对此裁决不满,则有权在接收到裁决书后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地方法院提出诉讼阻碍;如果超出此期限仍然未提起诉讼,那么裁决将依法律程序正式开始执行。
此外,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履行。
若有一方当事人逾期未能遵守这些义务,那么另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而负责处理此类申请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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